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對惡意欠薪、以暴力手段對待討薪行為,工會組織要旗幟鮮明說“NO”

青海工會全面推行欠薪報告制

對被欠薪者提供法律服務和必要的幫扶救助;并推動該制度納入政府工資支付保障制度體系

2015年11月13日10:09  來源:工人日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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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前,青海省總工會主席辦公會研究通過《欠薪報告制度》,從欠薪報告范圍、報告程序、報告處理、報告工作要求等4個方面,對各級工會報告用人單位欠薪行為作出明確規(guī)定,并推動工會系統(tǒng)欠薪報告制度納入政府工資支付保障制度體系。

欠薪報告范圍重點是:已建會的建筑施工、公路建設、水利建設、加工制造、餐飲服務以及其他勞動密集型企業(yè)、勞務派遣企業(yè)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行為。

報告范圍還包括:用人單位未按法律法規(guī)或勞動合同約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行為,建筑工地、公路建設、水利建設等用人單位平時只給勞動者發(fā)放生活費,年末或工程完成時以質量保證金等名義扣押勞動者勞動報酬的行為。另外,用人單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因素而無法按時支付工資,或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、資金周轉困難,征得本單位工會同意后暫時延期支付勞動工資的行為。

報告制度規(guī)定,用人單位工會以及鄉(xiāng)鎮(zhèn)(街道)、村(社區(qū))、工業(yè)園區(qū)工會發(fā)現用人單位延期支付工資行為的,應當于發(fā)現之日起5日內按屬地管理原則向用人單位所在縣(市、區(qū))總工會和勞動保障監(jiān)察部門報告?h(市、區(qū))總工會每月28日前匯總欠薪情況,向市(州)總工會和勞動監(jiān)察部門報告;市(州)總工會每月10日前匯總欠薪情況,向省總工會報告,重大欠薪案件或因欠薪引發(fā)的群體性事件及時報告。

制度要求,用人單位工會在報告欠薪事件的同時,應當依法與用人單位開展集體協商,監(jiān)督用人單位通過職代會、廠務公開等形式,就欠薪原因、涉及人數、欠薪金額、支付計劃等向勞動者報告,征求勞動者意見建議并達成一致意見。各級工會要督促、配合勞動監(jiān)察部門開展勞動執(zhí)法監(jiān)督檢查,監(jiān)督用人單位制訂并落實欠薪償還計劃。

另外,對個別用人單位惡意欠薪、以暴力手段對待勞動者討薪的行為,各級工會要旗幟鮮明地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,積極配合公安、司法部門依法嚴厲打擊。工會還將為被拖欠工資的勞動者及時提供包括法律咨詢、代寫法律文書、代理或代其聘請律師等法律服務,支持勞動者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或法院提起勞動仲裁或訴訟。

根據報告制度,縣級以上地方工會在本地區(qū)主要媒體公布電話,有條件的地方還應利用微博、微信等平臺接受欠薪報告和舉報。

青海省總工會常務副主席郎國清表示,全省各級工會將推動工會系統(tǒng)報告制度納入政府工資支付保障制度體系,與勞動保障監(jiān)察制度相銜接,并以困難職工幫扶中心為依托,完善幫扶救助制度,對因欠薪而出現暫時性生活困難的勞動者予以必要的幫扶救助。(記者邢生祥)

(責編:閆妍、秦華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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